债权用于股权投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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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债务人无钱偿还且无法以物抵债的,可以请求第三人(就是新加入的人)代位清偿。但这里的新加入的人不能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说A欠B的钱,C欠A的钱,那么让B直接向C主张权利是不合法的,而应该由A在欠C的范围内向C主张权利后,不足部分再由B负责补足。

2、公司注册资本采用认缴制,不意味着不需要实际出资或者只需要少量出资。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应缴纳的出资额。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依法享有分红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认缴制只是取消了实缴的限制和期限,没有改变股东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主要原则。如果公司经营不善,亏钱了,股东需要承担亏损,而不是把认缴的资本金抽出来补上。股东要是连本金都拿不回来,那直接去法院起诉该股东,要求他承担责任好了。

3、有限公司作为资合性的经济组织,其人合性仅体现在少数情况下,如公司章程对某个特定事项有特别约定时,就可能涉及违反股东之间的信任基础的问题,此时可能产生与董事、高管相同的法律后果——对外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对内则由各股东按其过错程度分别对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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