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待中国乔丹?

闻人菡曼闻人菡曼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在知乎上,一谈到我国球星,就骂声一片;而一到美国篮球明星,便狂吹不止。这种强烈的反差正说明了我国篮球水平之低,和NBA球员的差距之大。 中国篮坛有个传奇人物,叫王非。他带领山西队三次杀入总决赛,一次击败了如日中天的上海男篮,一次夺得CBA总冠军;执教八一男篮时期,率领八一男篮五次进入总决赛,两次夺冠。 王非教练的儿子王仕鹏是一名优秀的后卫,跟随父兄的脚步进入了CBA,帮助广东队实现了连冠伟业,个人也荣膺过总决赛MVP。

2006年世锦赛上,中国队首战迎战希腊队,王仕鹏全场比赛贡献了职业生涯新高的28分,此外还抢下7个篮板,助攻4次,让中国队最终以70-65战胜世界强手。 2008年北京奥运会,代表中国男篮首次征战奥运会的王仕鹏发挥出色,对位科比·布莱恩特丝毫不处下风。

还有李楠,曾经单场轰下81分的纪录保持者(CBA生涯最高得分)。 李楠的三分非常准,被称为“小李飞刀”。他的突破也非常犀利,常常在对抗中占据便宜。

李楠有一个外号,叫“南麦迪”,因为他的弹跳、速度、突破都是巅峰麦迪水准。 为什么我会提这三位?因为网上真的很少看到关于他们的正面报道,只有一些无关紧要的失误或是对抗的视频。反观其他NBA球员,哪怕是角色球员,随便搜一下都有很多精彩瞬间。

芦怡婷芦怡婷优质答主

美国JORDAN品牌创始人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百联奥特莱斯商场有限公司、上海久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案有了一审结果。

乔丹体育方面辩称:乔丹体育是合法公司,系经核准注册、有权使用其企业名称及享有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迈克尔?乔丹并不具有当然或固有的应在中国获准注册并使用“乔丹”或“QIAODAN”字样的权利。争议焦点集中在,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将“乔丹”用在企业名称中,与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是否发生了冲突。

其实这起案件,焦点应该就是乔丹体育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迈克尔?乔丹作为体育明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乔丹体育将“乔丹”用在企业名称中,该行为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另外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由于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乔丹体育作为经营者,应当对因使用“乔丹”给迈克尔?乔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律层面来看,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乔丹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含有其姓名的商号和商标。但从现实操作层面来看,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乔丹”商号和商标已经具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并被公众广泛认可,如果强行更名,将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品牌价值产生重大影响,不利于经济市场的稳定。如果乔丹体育公司主动配合修改企业名称,或许还可以减轻赔偿数额。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