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需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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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涉及到企业的组织架构,业务流程和管理模式。 企业一般分为三个层次:经营层、业务层、操作层。 对于一般的制造型企业而言,组织结构是这样的:

这种结构的优点是可以将一个业务分成若干部分,分别制定标准,进行量化考核,提高效率;同时,也可以根据业务的需要,随时增加人员,放大杠杆。 这种结构的缺点就是因为业务被分解,容易导致忽略整个业务流程的优化,造成各组成部分只看重自己责任范围内的利益,导致整个业务无法形成合力。

还有一种结构就是事业部制。对于资本密集型的行业可以这样设计:

在这种结构下,各事业部的利润独立核算,资金独立调度,就像一个个独立的小公司一样(虽然可能属于同一个集团)。这种结构有利于加强管控,协调各项资源,集中发力,突破瓶颈;但是,如果管控不到位,也容易形成小圈子,造成内部交易成本上升。

第三种结构就是矩阵制。这种结构适用于科研型的企业或机构,例如高校和科研院所等。这些单位的特点是一般同时执行多项任务,并且每项任务都要求做出创新。在这些单位采取项目制的管理方式比较合适。也就是说在部门间采用平行式管理,在每个项目上实行垂直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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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季预缴的企业,应当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上一年度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方法,根据企业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对按照上一年度实际利润额的季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如果上一年度1至9月份的利润额负数或者等于零的,企业可在10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上一年度的10月份至12月份实际利润额的月度平均额确定当期应预缴的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实行月(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征收管理办法。企业在月(季)度预缴时,由于费用尚未全面发生或存在未调整事项,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不同,通常按照实际利润额或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季)度平均额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应以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申报表数据为依据确定实际应缴企业所得税,与已缴企业所得税结算、多退少补。

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具有连续性、跨月份、跨季度、预付成本、一次性支付较大费用、日常费用增加、季节性经营、筹建期较长、收入确认与款项收回及成本费用归集不匹配等情况,都会给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带来困难。

因此,企业在不违背国家有关税法及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采取分次预缴、一次性缴清所得税款,无需分次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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