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贷款谁来还?
据悉,全国首批41家农村金融试点企业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发生率最高的达到96%,最低的也达到了40%。有专家指出,农村信贷资金“空心化”危机十分严峻,金融支持三农效益亟待提高,建立有效对接机制迫在眉睫。
按照政策规定,合作社贷款所得应分配给具体农户,但合作社“名不符实”,绝大多数没有实质的会员制,“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沦为空话,尤其是新入社的绝大多数农户并无真正自主选择的权利。在一些地方,金融系统以扶持“三农”为由,要求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住房作抵押或担保,“放羊率”高得吓人。
虽然政策上严格禁止银行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实施信贷,但金融机构“逐利”本性难移。在一些地方,“贷款难、贷款贵”已成为社员普遍反映的一个共性问题,一些社员的实际贷款利率甚至高达10%以上,有的高达15%—20%。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违约责任未作规定。据调查,由于法律制度缺失,合作社之间贷款门槛高,利率高低不等,条件比较苛刻,且存在担保、抵押现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尚未实施,因诉讼程序繁琐农民难以及时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