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如何逃税?
先贴一篇老文章,去年写的一篇美国退税指南,最近又翻出来修改了一下。 说到美国的纳税申报,不得不提到美国历史上最有名的税务案——维纳斯案(Venus Case)。
1976年,美国国税局发现,大名鼎鼎的亿万富翁、华尔街证券交易员Joe Venus没有申报自己的海外银行账户,隐瞒了2800万的收入。当时,为了惩罚这位“恶棍”,国税局决定对他处以1.2亿美元的罚款;同时因为他是故意逃避缴纳联邦所得税,罪责严重,因此还准备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审判。
Joe Venus当然不肯服输,他针锋相对地给国税局写了封信: “我无法忽视这个事实,即我在中国台湾的银行帐户以及我在巴拿马和美国其他地区的公司所赚的钱可能没有交税。但是,如果政府认为他们应该征税,我认为这些税收应当由我的客户们来承担......我相信,如果你找我的客户的麻烦,他们会很乐意地帮你补上你所要求的税款和罚金。” 这封邮件后来被称为“有毒的信”(the toxic letter)。
最后的结果正如Joe Venus所希望的那样,他的纳税人身份得以保留,而相关的税款和滞纳金则由他的客户们承担。 之所以能够这么从容不迫地和美国政府斗智斗勇,是因为美国人对于自己的“公民权利”有着坚定的信仰:你国税局没有权力未经我的允许进入我的账户查账!你也没有资格指控我犯了什么罪,除非你有足够证据把我送交法庭审问。而在法庭上,我将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所以,直到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我是清白的或罪责成立,我的公民权利将一直受到保护。
然而,这种“毒信”的威胁并不是总能奏效。在1980年代,一位名叫爱德华·斯诺登(Edward Snowden)的国税局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工作之便,偷走了数百万的税收记录并将它们公布于众。为此,他曾两次被起诉,并被判有罪。不过,在服刑期间,他因表现良好而被提前释放。 爱德华·斯诺登 不过,用“毒信”威胁不到你的时候,你也可以正大光明地向美国税务局举报别人的偷税漏税行为。根据《美国税法》第7436条规定,任何个人或者企业都可以向国税局披露他人的非法避税行为,并提供相应证据,如果情况属实,举报人将获得罚没款的15%—30%。当然,举报人必须确保自己所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且符合相关法律程序。
除了通过邮件举报之外,你也可以亲自到国税局办公地点提交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美国实行的是属地管辖权原则,但纳税人如果属于以下情况的其中一种,则需要就其境外所得向美国税务局申报纳税: 在美国境内有居所; 在美国拥有应征税财产; 有固定工资或固定薪水的非居民雇员; 从美国境内发给非居民雇员的劳务报酬; 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外国政府官员或外国政府的代理人获得的报酬; 来自美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性质的报酬; 来自美国的利息、股息和其他款项; 对不在美国境内的受让人承担的赠与义务; 和受让人的交易所产生的佣金和其他服务费; 从美国发出的贷款和贷款担保; 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对国外金融机构的个人贷款和承诺; 从事国际性业务的美国企业间贷款; 美国的保险机构对国外的保险和销售给付; 美国金融机构在国外开展的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