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股份是财产吗?
认缴资本并不是真的“不缴纳”,而是“先不缴纳”,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随着公司盈利的进行分配,按照股东们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股东们全部实缴到位,那么这些实缴的资本就是股东的“可支配收入”,如果股东只认缴了注册资本金的一部分,那他只能按认缴的比例获得分红。
举个例子更容易理解这个概念: 比如一个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是100万,A股东实缴30万,B股东认缴70万。在公司开始经营的过程中,赚了100万,那么这100万的盈余就可以用于股东分配,由于A股东已经实缴了30万,还差70万才认缴到位,因此他可以分得70万元的红利;而B股东虽然认缴了70万元,但实际上他只是花了30万,因此他可以分得100万元的红利。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A股东实际上只获得了70万元的分红,但他的注册资本依然还是100万元(保持不变),只是其中30万元已经被用掉,而剩下的70万元则属于股东个人所有。至于这30万元是怎么花掉的,是否真的已经用完,公司法是不作追究的。同样,对B股东而言也是一样的道理。 所以总的说来,认缴制并不会导致“注册资本金”变成“空头支票”,也不会让企业的信誉受损——即便企业倒闭了,股东们也只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可( 注:在此需要强调一点,这里的“承担责任”并不是指股东要承担“无责任”,即所谓的“有限责任”,而是指股东对债务承担“补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