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产需要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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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但实践中对于停产、半停产企业的职工是否应该发“生活费”存在争议;

二、目前,大部分省市出台了关于处理此类问题的规定。 如北京市人社局就明确答复,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79号)第四条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参保职工工伤认定时效的函》(劳社厅函〔2008〕335号)的规定,职工受到职业病危害或因工受伤停止工作治疗,依法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在此期间,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及福利待遇。

又如江苏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中提出,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参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可以发放生活费,但不超出当地规定的标准。而早在2月6日,江苏省人社部门就发布了《关于有序组织劳务用工保障企业复工的通知》,对停工时间、工资支付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可见,停工留薪期工资与“生活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针对因公伤病职工停职疗伤期间的待遇,后者是临时性的收入补贴。虽然两者都包含在工资总额范围内,但计算方法截然不同:前者的计算依据是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期间的月收入,后者是当地政府按照最低生活费用标准计算的费用。

三、那么,企业在面临停产、半停产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工资问题呢? 笔者建议,企业可以参照以下环节进行操作: 另外,如果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还可以申报缓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费用,减轻现金流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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