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移民是经常项下吗?
是的,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规定,因土地、房屋被征用而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属于 “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不予扣除。对于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当计入非征税收入总额,依法缴纳所得税。 但该文件同时指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用不征税收入购买或租赁的房屋及其装修费可以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产生的营业收入,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允许作为应税所得额的加计扣除。企业处置上述资产的收益,应视为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收入进行处理。
被拆迁方的处理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是将获得的拆迁补偿费作为“不征税收入”,相应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科目进行核算;二是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相应的成本、费用从“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及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归集后,结转“本年利润”科目。
综上,无论是以哪种方式处理的被拆迁方,其最终的结果都是应将该项收入计入应税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被拆迁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则应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