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投资主体变化?
投资主体(Investor),又称投资者、出资者或资本所有者,是从事资金借贷和资产管理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简言之,谁出钱,谁就是投资者的代表,就享有投资主体的地位。 对于公司来说,一般有股东(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组成;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则是由全体股东组成。
从法律角度讲,这些主体都是平等的,只存在各自所占份额的不同。在涉及公司经营决策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然而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
首先,不同类别的投资者所拥有的权利是有差异的。如作为资本所有者的股东享有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经营信息;监督公司经营并请求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当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优先受偿等。
其次,即使拥有相同权益的投资者其权利也是不完全一样的。如股东中有人借款给公司使用,那么他有要求公司偿还本息的权利;而其他股东对此只有同意或反对的权利,但并没有替该公司还款的义务;如果股东借款给公司使用,而该借款又是用于购买该股东的股票,则股东只能收取本金,而不能取得投资收益。
最后,对同一事项,有些投资者有权做出承诺,而另一些投资者则无此权力——除非该事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未经规定程序,否则就会因权限缺乏依据而成为无效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