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企业解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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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转企后,资产怎么处理呢? 首先要明确一点,企业转成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退”,而是“转为非营利性组织”。所以,法人变更后的新机构(即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承继原企业财产、债权债务等。 那么,原来企业的资产如何处理呢?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第一条之规定: “职工由一个工作单位转移到另一个工作单位(包括按政策办理退休人员易地安养的),客观上存在跨统筹范围流动的问题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的,不转移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范围流动就业的,应按规定转移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金。” 可知,企业性质改变后,企业原有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是不可以转移的,需在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保局开具相关证明并备案。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现有规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没有办理异地报销,若职工发生医疗费用,则需回原参保地社保局报销或者重新在当地参保缴费。 而公积金的处理办法较为简单,只要单位办理公积金账户的注销即可,职工的公积金帐户在中心会处于封存状态,待职工离职到新单位就业后,新单位可以为职工重新开设公积金帐户,将公积金帐户转入新单位或采取转移的方式到外地工作,不影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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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转让。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转让、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全部使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审查,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强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办单位开展公益性服务活动,并给予优惠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各地分级管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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