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融普银结案了吗?
这个案件现在应该还没有结束,还在审理过程中。 2015年4月30日,上海一中院受理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与被告徐文荣、刘彦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民生银行诉称,其与四被告分别于2013年8月27日、2014年6月6日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和《借款合同》各一份,约定由民生银行向四被告提供总计980万元的贷款。上述合同签订后,民生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但四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故民生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四被告返还借款本金98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综合授信合同》及《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民生银行已依约发放贷款,借款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因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故民生银行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遂判决:一、限被告徐文荣、刘彦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以每期逾期未还金额为基数,自各期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