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由谁担任法人?
对于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这个情形,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 一种是由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中一人任法人; 另一种是任意指定某人担任法人的情形(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担任法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三) 能够胜任职务;
(四) 没有不良记录。 同时,依据该条明确规定了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有五种情形,其中包括“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也就是说,正在服刑的人是不能担任法人的。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由于法定代表人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状况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法院在审理涉及公司的诉讼案件时,往往会对法定代表人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进行认定。 如果公司确实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致使股东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这些主体都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代表公司的法人,自然也需要承担责任。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法人不需要特指自然人,但是作为民事主体,自然人是不能放弃自己的权利的,因此当股东出现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时,法人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