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仕企业上市了吗?
得士集团1985年在香港成立,2005年开始拓展内地市场并设立上海得士有限公司。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现已成长为中国领先的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智能卡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之一。 在产品方面,目前公司已拥有信用卡/消费信贷/借记卡磁条卡、信用卡/消费信贷/借记卡非接触式IC卡、员工福利票证、物联网集成电路等完整的智能卡系列产品线;在应用领域,除传统银行卡外,还可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智慧城市(eID电子身份证)、互联网金融、汽车金融、移动支付等相关增值业务和系统集成整体解决方案。 作为国内较早从事IC卡研发制造商,得士集团凭借先进的产品研发实力及强大的市场拓展能力,目前已与国内外多家知名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一、融资过程 通过分析发现,该企业共有三轮融资,分别发生在新三板挂牌前、新三板挂牌期间以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 新三板挂牌期间及之后进行的增资过程较为简单,此处不再赘述。
二轮融资过程较之第一轮更为复杂一些,涉及投资协议、增资扩股方案、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核准文件等众多文件,且各文书中涉及到的条款也需要仔细斟酌。
二、核心条款 下面将围绕上述轮次的融资,重点分析其中的关键性条款。
1.股东优先认购权 股东优先认购权是股份公司对股东所作出的限定性购买承诺。《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中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账簿”“股东会议应对股东提出询问作出解释”。法律赋予了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同时也赋予了股东就特定事项向管理人提出质问并要求其解释说明的权力。
公司在设计相关条款时,需要考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确保在公司经营出现风险时,能够对股东进行解释和说明。如果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严重亏损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也应当享有优先认购权,以维护自身权益。
2.转让限制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同时,该法第七十一条还明确禁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
(四)交易对象具有较强关联性。 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为减少后续运作阶段可能出现的纠纷,保障发行工作的顺利推进,在制定交易文件时,须特别注意以上列举的各项内容,做好相应的规避措施,以确保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在企业上市进程中,选择合适的时机、运用适当的工具开展融资工作十分重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又需严格把握各个环节的要点,充分留意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应对。只有做到多方协调、统筹兼顾,才能最终实现企业的上市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