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行业增值税如何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屠宰畜、禽的增值税税率,统一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降低屠宰行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也不得以费用变相补贴企业。
纳税人从事肉(皮)食品加工业务,无论原料来自本企业屠宰或者从其他单位或个人手中购进,均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牲畜月购买金额不超过2000元(不含2000元)的,进项税额计算扣除的比例为17%,对超过部分的购进牲畜月购买金额,进项税额计算扣除的比例为13%。
上述“牲畜”,仅指猪、牛肉(皮)食品加工企业从农户手中购进的生猪和黄牛;“2000元”,是含增值税的金额。计算公式为:可扣除进项税额=购进牲畜月购买金额/(1+13%)×17%或者13%,当实际抵扣进项税额不足购进牲畜已纳税款时,不足部分不予抵扣。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