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利息怎么扣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九款规定,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之问的资金往来业务。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金融机构之问的资金往来是指: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相互之间以及与外国银行间发生的同业拆借、联行往来、存放等款项。根据上述规定,工业企业之间有偿使用的资金属于企业之问的借款行为,不属于委托贷款性质,因此企业取得的上述资金的利息收入,不能比照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计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发生非关联方之间借款,属于企业间借款行为取得的利息不能参照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对企业向非员工自然人支付的利息,在符合上述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凭合法有效发票(即税务代开发票)入账,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