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股不是资产范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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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建账,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必须按其所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不得擅自增设、删减和更改。而我国现行制度明确规定的有“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的科目,却未设置与股票回购所形成的潜在义务相适应的“库存股”科目,这就给公司内部人员留下了侵占公司资产的可乘之机。

有的企业以“库存股”名义支付给其关联方或高层管理人员款项时,通过“银行存款”、“现金”甚至通过“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进行核算,借记“库存股”,贷记“银行存款”、“现金”,或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库存股”。对此,审计的执行人员可查阅被审计单位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了解股票回购的合理理由,确定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如发现被审计单位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股票回购行为,企业以“库存股”名义列示“所有者权益”等,应建议、督促企业作调整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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