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有外资股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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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电信没有外资股,完全属于国有控股企业; 2、中国网通被工信部批准分拆,拆分后的电信和联通的上市情况如下: 中国电信有限公司(CDMA业务部分)已于2002年4月9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728”;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GSM业务部分)于2003年12月9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代码为“0954”; 由于历史原因,原中国邮电部所属的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经营期间各自独立,并分别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号为:600050(电信)和796921(联通)。目前这两个数字商标已经注销。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规范公司行为,增强企业形象宣传效果,原中国电信和中联通先后将企业名称中的“邮电部”“总参”等字样取消。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CNC)是在“八纵八横”铁路骨干通道上的一个重要节点,因此受到各方的关注!

作为“八纵八横”高铁网的一个重要枢纽,位于北京西站附近的京张城际铁路正紧张有序地施工中,建成后从延庆到北京城区的时间将缩短至50分钟左右。 还有一条连接了我国东西地区的铁路大动脉——兰广铁路。这条铁路全线长约1750公里,总投资高达2900亿元,是近年来全国开工建设投资最大的铁路项目之一。 还有哈银客专、西南环线等项目也在稳步推进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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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条的规定,电信网之间的互联互通应当由电信网间的互联双方在非歧视、公平、平等互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相互配合的原则下协商决定。互联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同意在一定条件下互联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争议解决方案,双方未达成共识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通信管理机构协调。经过调解,双方仍不能达成协议的,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双方进行公开论证,并根据论证结论作出行政决定。

由此可见,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争议未解决前,电信公司完全有权利拒绝强制互联,毕竟强制互联可能会引发其网络中断的风险,故而也使得此条规定在具体实施中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而在对相关电信企业就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的情况的调查中,了解到,对于互联互通的政策,企业有以下异议:第一,政策中对电信网间互联互通时的结算费用的规定缺乏可执行性和合理性。第二,网间互联互通政策的执行缺乏有效的外部力量,尤其是价格主管部门的参与,导致对网间互联中结算价格难以取得一致意见,造成电信网间互联的实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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