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属于重组吗?
对外投资的判断依据是是否有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果有,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如果没有,则不构成。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0条之规定, 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涉及资产的重大收购及出售行为: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该企业净资产50%以上,且涉及主营业务变更的,或者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虽未达到企业净资产50%以上,但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连续停止生产经营满三个月的情况;
(二)可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控制权发生变化。 根据上述定义,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依据是有无实际控制人的变化。那么,如何确认是否存在“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形就是判断能否构成重大资产的实质条件。
(三)交易完成后,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公司现有的业务布局和经营模式; (四)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办法对“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化”情形的列举,并未局限于交易方式,而是从本质角度进行认定,即:只要交易能够导致上述情形之一的出现,就认定为“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只要发生本办法规定的任一情形,无论是否通过交易所公开进行,均视为重大事件的发生,因此必须予以披露。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本条是对“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情形的列举,但在实践中也可能出现某些交易虽然未具备本条所列各项情形,但确属重要性程度相当的其他情形,并因此而影响到投资者的决策,对于这些交易也应予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