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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了对9家机构进行的2014年跨境资金管理检查情况以及处罚决定。 其中,对境外公司没有实际业务支持但却仍能实现巨额利润的“空壳”公司给予重罚。 对部分存在严重虚假申报、虚假交易等逃汇行为的公司,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对部分未按规定进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企业,处以警告,并处罚款。

本次检查涉及境内主体共计5087户,发现违规问题656起,涉及资金总额363.93亿美元(人民币2473.89亿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出,上述企业或机构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办理融资,挪用外债额度,融资后未实施相应的外贸出口行为; 未按规定开展对外贸易,虚假报关,虚假交易和转让差价,逃税、少缴税,骗取退税,违规提供税务代理服务及虚假纳税申报;

通过伪造、变造单证等方式违规获得外汇收入,虚构外贸业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外币贷款,不落实授信条件、超限额用汇,挪用外汇资金,变相发放贷款;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有效实施跨境资金管理,未履行真实、完整报送监管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从上述查处情况看,一些企业利用目前外汇管理的空隙,以虚假或者虚拟的交易手段,将外汇套利(亏)变成非法获利(损失),严重侵害了国家税收和外汇管理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近年来,随着国家打击涉税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很多涉税犯罪分子纷纷落网。但有一些人却动起了歪脑筋——他们不再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非法牟利,而是转向了跨境虚开发票,偷逃税款。 而这,很可能已经成为当前最严重的偷逃税款方式之一! 因为这类案件作案手法灵活,涉及主体较多,且大部分违法行为人都已经撤离当地,故给调查取证带来一定难度。同时,由于此类案件一般涉及跨境交易,定性与处置也存在较大困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对纳税人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80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造成漏征漏缴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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