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杠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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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私募行业处于发展阶段,市场体系还不够完善,因此国家层面一直在引导、规范行业发展。 近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清单要求及办理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在“通知”中,协会首次明确了“合格境内人士(QDII)”可以作为私募投资人,从而为跨境私募业务打开了门路。 “通知”指出,“下列主体可作为合格投资者从事私募投资: ①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②在中国境内设立或实际管理的机构; 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外政府基金、政府授权机构、国际知名投资机构或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

同时,对于“如何判定机构的境外身份”的问题,“通知”中也做了相应解答——“主要判断标准是该机构是否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籍董事(或高管)。如果机构本身是中外合资企业,应主要考察该机构的外国股东是否直接或间接拥有外籍董事(或高管)。” 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羽飞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律角度讲,QDII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还是有限制的,只能由合格投资者组成。而此次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新通知要求,任何符合一定条件的海外机构以及个人都可以成为QDII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这一方面比此前有了很大的放宽。当然,在满足一定条件和提交相应申请材料的情况下,这些海外的个人和机构也将被纳入到监管的范围之内。

“事实上,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进入国内私募市场,有利于形成更加透明、开放、高效的资产管理行业。”上海一家券商资管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早在2014年,原证监会就下发了《信托公司试点受托管理基金业务管理规定》,对外资进入国内市场做出了规定——国外专业的财富管理机构可以作为委托人设立集合计划,通过非银渠道进入中国市场,进行资产配置。同时,原证监会对公募基金也发布了相关规则,允许外资持有不超过5%的股份。

今年3月份,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对外资通过私募市场进入中国的步伐进一步明晰——境外投资者(包括个人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设立基金等方式间接投资PE基金,凡属于符合税法规定的境外的投资的,其取得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对于符合政策导向的,在投资初期和盈利期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补贴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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