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持有股份有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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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公司法里面,对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并没有期限的限制。有的国家对股东持有的股份规定了一定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不行使股权的,股权自然消失。而在中国,我国《公司法》既未设定股份的自动失效期,也规定了股东出资所形成的股权可永久存在,使股东不必及时行使权利或进行处分,即使股权长时间搁置,也不会自动失效。股权的实现有赖于股东个人的意愿或股东的继承人的意愿,股东或继承人有行权的意愿,股权就可实现,否则就会一直存在,不会自动归零。

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长期不管不问股份的股东是存在的,如股东去世,但是遗属并没有继承他的股份;或者股东把股份赠给他人,但是受赠人却并没有去变更股东身份。对于这样的股份,可以由继承人、受赠人等继续管理,也可以转让给他人,而不像有些国家必须及时进行行使。

那么公司应该对股份进行管理呢?对于股份转让的情况,必须登记在股东名册,否则股东权益将很难认定。那么没有进行登记的,我们还可以认为他是股东吗?当然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因为登记发生争议的,只要该股份曾经已经登记,那他就曾经具备股东身份。同时,我们可以根据其他的外在行为来推定该股份具备股东身份,如曾行使过投票权、出席过股东会或者曾经分得过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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