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股份可以质押吗?
谢邀,这个其实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股权质押是否有效,二是若股权质押有效,那么如何实现。 先说第一个,即股权质押的效力问题。我认为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股权是可以进行质押的,且生效。原因如下: 一是《物权法》规定“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同时,《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暂行规定》第四条也规定“以证券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出资形成的资产(包括注册资本和公积金)或拟向其他股东转让的资产,或以信托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及基金份额等作为质物,应出具董事会决议”,上述条款都说明尽管质押的标的为基金份额但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实质上就是同意将公司的股权出质给融资人。只要双方签订书面的股权质押合同并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则股权质押合同就成立并生效。
二是在实践中,也确实有大量银行以股权出质的形式来实现对企业的融资。比如2015年天津一中院受理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银隆金属有限公司、江苏海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一中民二初字第249号】,民生银行主张其与银隆公司之间存在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并要求对海润投资公司持有的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18亿股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该股权质押合法有效,并对民生银行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予以支持。
再说第二个,即如何实现的问题。如上所述,我们既然已经确定了股权质押的效力,那如何实现这一权利呢?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本案中,工商银行作为质押权人行使质权时,需要提交质押合同的原件以及对应的股东(大)会的决议原件,并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垫付相关费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鉴定,在确定价值后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组织拍卖、变卖。 最后补充一点,虽然理论上讲股权可以进行质押,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上市公司股权具有公开交易的特性,而中小企业的股权又往往无法准确估价,因此实际操作中能用于质押的股权范围实际上很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