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美国减税?
1. 背景 1932年美国总统大选,富兰克林·罗斯福以高票当选为美国总统。当时美国经济大萧条,失业率高居不下。为应对危机,罗斯福于1933年提出了“罗斯福新政”。新政的核心是政府干预经济生活,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刺激经济增长。在“罗斯福新政”的举措中,有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增税和削减开支。罗斯福认为:减税不是一种刺激政策,减得越多,储蓄也越少,消费也越不足;而提高税率并加以合理分配,对投资和消费都能起到刺激作用,还能使政府获得足够的收入来降低赤字。要振兴经济,就必须首先增加税收、削减开支。
(一)减少税收。为了减轻人民负担,美国政府决定放弃过去按收入高者征税的原则,改为对新收入征税。为此,将联邦所得税的税级由7级改为4级,并取消遗产税、赠与税和其他一些不必要的税种。1935年和1936年又两次降低公司所得税率,从24%降为22%。
(二)提高资本利得税。1934年,国会通过了《税收法典》,其中规定:投资者将从债券、股票以及其他投资工具获得的收益报税前必须先缴纳30%的利息所得税,而普通收入的人只交纳15%。此举是为了阻止有钱人利用各种手段逃税。
(三)征收特殊税。1934年,美国开征销售税。随后,又于1938年对奢侈品和奢侈行为加征特别税,包括对酒类和烟草加征奢侈品税,并对私人飞机和游艇等“非必需”物品开征新的特别税。这些新设的税种大多是为了针对富人增设的。据统计,在1932~1939年间,美国的累进税制度增加了25亿美元的收入,而在二战期间,由于军费支出大增,政府入不敷出,不得不重新启用战时财政政策,大量发行国债,同时向国民征收临时税款,用于支付战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