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告天地科技冻结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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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案子比较经典,典型的有理无法可依。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有披露信息的义务,但是并没有要求必须真实、准确或者完全地披露信息(否则财务造假怎么解释);同时也没有规定如果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所以本案的冻结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没有依据。从另一个方面看,如果因为信息披露瑕疵而让股东遭受损失,股东可以起诉请求赔偿,但现在直接申请财产保全,法律上又缺少依据。

2.其实这个问题就涉及到底谁有权代表公司——也就是公司的意思表示究竟是由董事长还是董事会来做出,这两个机关有什么区别的问题。 很多小公司可能都没有设立董事会,那么董事会这一层就不存在了,所有的事情就只能由董事长一个人做主。但大公司一般都有设董事会,这个时候就可以区分出董事会和董事长的区别: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日常运营机构,有权决定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公司法》第49条);而董事长一般是董事会选出来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程序上一般由董事会指定董事长全权处理某项事务(《公司章程》中有关议事方式会有规定)。因此在这里,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常设经营决策机构,其作出的决议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受任何人支配和影响,当然包括不会受某个人的意志干扰。

3.本案中,尽管媒体报道天地科技的董事们并不知情,但很有可能事情就是这样:有的董事不同意上市,却无力否决,于是只好由一些董事同意,其他人沉默,从而形成某种“多数人通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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