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事务所何军?
我代理过某开发商与个人购房客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涉案房屋位于深圳宝安某项目,案件标的额约为1400万元。因客户未能依约支付房款,经开发商多次催告后,客户仍未能付款,因此开发商遂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客户继续履行合同并立即支付全部房价款及违约金。
该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即开发商)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即客户)名下价值相当于592万元的财产。经审查,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等于592万元的财产。 随后,本院委托深圳市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房产的现值进行评估。该机构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案涉房产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736.85万元。 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8)粤0304执7876号]。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同时,由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得到完全实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遂以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再次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确认,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剩余购房款140万元;二、被告应于2019年6月12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上述第一项全部款项;三、如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被告须另行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剩余未支付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计4690元,由被告承担。
只要合同成立并且没有可撤销事由,即使买受人未支付完购房款,法院也会判决出卖人继续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尾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