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委能投资吗?
根据目前国家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各个地方的各级国资委和财政部都不再对地方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控股或参股)的对外投资行为进行审批。 当然,这里所说的“不进行审批”并不是指完全不进行监管,而是指不再进行事前(决策前)的审批,而转为事后(决策后)的监管。也就是说,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除了国务院规定的个别特殊企业外,地方政府已经没有权力去干涉企业的海外投资行为了。
其次,从企业层面来看,由于我国现在的企业大多是隶属于某个政府机构的部门或事业单位(例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或者是由政府部门授权的企业集团(如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即使是从原来的国资监管体系的层级来说,也是属于相对较低级的层次——由上级单位来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监管。因此从机制上来讲,企业层面的对外投资仍然是有可能得到相关部门同意或认可的。
最后,从法律层面来看,如果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就取得了项目所必需的土地使用权,此时再进行项目的建设就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外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明确规定了一些限制类投资项目,这些项目的设立需要经过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查;而对于鼓励类投资项目,虽然不需要商务部核准,但是在投资建设中却是会受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总之,不管怎么说,目前的政策对于民营资本投资房地产还是有一定的支持的,特别是对于一些地处偏远、开发难度大的地区,国家是鼓励和欢迎有实力、有潜力的企业去投资的,因为这可能会带来当地经济的振兴。但政策毕竟只是宏观层面的引导,具体的操作还要看地方的具体情况以及各方的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