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引导基金要审批吗?
目前,我国对政府投资基金实行备案制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15〕143号)第五条规定:“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应当符合全国发展规划的要求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后,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在设立环节,需要提交材料经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政府投资基金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财金〔2016〕75号)规定,政府出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关系公共利益和市场无法有效调节的领域外,不得通过行政手段要求企业接受股权投资或通过融资安排提供优惠,也不得在企业存续期间以任何方式抽回投资。 从法律层面来讲,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无权干涉市场行为,包括不能干预基金公司或者投资项目选择的决策。但考虑到我国现行的制度框架下政府的职责主要是进行宏观调控与规划,这种宏观指导是受到限制的。
同时,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活动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从实践操作层面讲,如果涉及到上市交易等环节可能还需要征得国资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