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矿企业怎么稽查?
谢邀 作为从业近20年的老矿监,我来说一下如何查隐患、查违法,以及如何认定责任。 金矿企业属于国家规定的监管对象之一,根据《矿山安全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矿山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有必要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文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具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十多个方面的要求。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可以责令停产整顿,达到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要根据事故的性质、发生的环节、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处罚额度,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违章指挥、错误操作等行为,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证据收集,制作相关文书,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当然,我们还会接到公众举报,对于这些举报我们也要认真核查,并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对于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案件还要向社会公告,充分接受社会监督。
一般金矿生产企业采取以采矿、选矿及冶炼为一体的生产经营方式,实现金锭和尾矿石(或金精矿)的销售。
金矿企业的成本特点,生产过程划分为采矿、选矿和冶炼三个生产步骤,分别生产出矿石、金精矿(或合质金)和金锭。因此,原材料耗用和生产费用发生是逐步伴随生产步骤的进展而投入和发生的,在各步骤生产过程中实物转给下一生产步骤时,价值也要向后转给下一生产步骤,直至最后生产步骤产出产品时,才能计算出所耗全部成本和确定产品成本。
由于多数金矿产品生产企业是以联合法进行生产的,成本核算方法一般以逐步结转分步法为主。逐步结转分步法的特点是将上一步骤转入下一步骤的半成品成本,随同本步骤发生的费用重新进行分配,因此,只有最终产成品完工时才能确定全部成本。逐步结转分步法又可分为综合结转和分项结转两种具体方法,这两种方法的区别就是前面步骤的半成品成本是以什么方式转给下一步骤的。在实际应用中许多企业采用综合结转分步法,需要进行成本还原。
由于金矿产品生产的特殊性,成本、费用的核算一般有以下几大问题:
(一)费用界限划分问题。一是应计、不应计界限不清,把为生产经营服务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二是成本、费用年度间人为调节,造成税负不均衡。
(二)成本费用计算问题。一是成本计算不准确、不真实,把应由专项工程承担的各项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二是产成品成本计算不准确,造成成本严重失真。由于生产工艺的特殊性,产品成本的计算需要进行还原,存在人为操纵利润的问题。
(三)期间费用处理问题。一是“在建工程”、“物资采购”、“应付工资”等账户出现负数,负数部分计入管理费用。二是在利润表中反映的管理费用中的“交际应酬费”大大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限额,原因是将应记入“营业费用”的“运杂费”、为销售支付的“佣金”在“管理费用”的“交际应酬费”中进行核算。
(四)存货计价问题。一是产成品发出计价方法选用和变更较为随意,企业为了调节利润,时而采用加权平均法,时而采用先进先出法。二是原材料发出计价方法选用和变更较为随意,一般企业大多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个别企业根据利润管理的需要,有时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