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做基金是怎么?
“公司”是主体,“做基金”是对它的描述。 “怎么”是有指向性的疑问词。这个疑问指向的是“怎么做”,即如何做基金。 因而这个问题可以拆解为两个问题:
一是,是否有主体可以做基金;二是,如何做的基金。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是否可能的,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如何实现的。这两个问题分别对应着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
首先,从是否可能的角度来看,根据《公司法》第58条和第76条的规定,任何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都可以设立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一)有明确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资格;(四)有满足业务经营需要的营业场所、设备、人员和财务状况。只要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都具备设立基金公司的资格,可以开展基金的募集和管理等业务。
其次,从如何实现的角度来看,我国基金行业主要涉及三个市场主体:
第一是基金公司,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基金公司可以从事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管理活动。其中,公募基金是指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委托金融机构进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和运作的资金。而私募基金则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的基金。
第二是基金托管人,按照信托法的定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的作用类似,但权限不同。基金托管人具体执行基金资产估值,审核基金管理人所提出的资金支付申请,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并对基金投资运作进行监控。
第三是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公开发行基金以及报告定期业绩的,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下午披露当日基金份额的价格和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其他时间发布基金主要信息的,信息披露的时间间隔不得长于7个日历日。 在我国,可以通过设立基金公司、成为基金的托管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方式来实现“做基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