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支持独家委托吗?
1、我国现行《合同法》没有规定独家委托,但基于物权行为和契约自由的理论,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委托合同中设定“独家委托”的条款。也就是说,如果上海房产中介反对“独家代理”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2、“独家代理”和“独家委托”不是同一个概念。前者是指中介方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一个季度),就指定房源只向一个买方提供买卖信息或交易机会,后者则是指中介方在一定时间内为委托人独家寻找买主,一经委托方确认,买卖即告成立,二者有区别也有联系——如果中介方经过努力确实找到了买主,那么该中介方就履行了独家代理的职责,从而有权根据协议要求对方支付约定的费用;反之,若中介方未能找到买主,则无权要求委托方支付任何费用。
3、从法律性质上说,房地产经纪活动属于中介服务,在我国现阶段,房地产经纪人不能也不应该具有销售房屋的职责;相反,房地产销售人员却必须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来完成房屋的销售中介服务。无论房地产经纪人员还是房地产销售人员,其在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中都必须坚持“居间原则”——凡是在房屋买卖和租赁过程中能够促成买卖双方或者出租方与承租方达成交易的,中介机构都应当获取相应的报酬……
4、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普遍规模较小、业务偏窄、管理能力低下,难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行业整合与专业化分工是必然趋势,这种格局一旦形成,“独家代理”“独家委托”等做法就不会长久存在了。届时,所谓的“独家”其实并无垄断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