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工北京有公司吗?
我16年在京西重工工作的,当时龙工收购了京西重工业,在石景山建了一个分厂(京西重工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龙工旗下各品牌叉车,当时我就在这个新工厂负责物流管理工作。 后来由于市场原因,该分公司停止运营并解散员工。
我是15年10月入职的,直到17年8月份接到通知去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期间一直待业在家。 在职期间,公司并未按时发放工资,偶尔发一次也是拖欠几个月,以卡抵债的方式补发工资和拖欠的工资。社保缴纳到2016年8月,之后未再缴纳。
离职时,公司称由于我负责仓库管理,所以欠交的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由我个人承担部分,同时还有高额的滞纳金。离职申请表中离职原因为个人申请(非自愿),经与公司协商一致后填写。
离职后,我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反映,最终结果是以个人名义补缴了所有拖欠的社保和个人所得税,并由个人承担了滞纳金。但公司欠我的工资和补偿金至今没有得到处理。 我现在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补偿金的同时,追加拖欠金额按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补缴欠缴的社保。请问我的诉求可以得到支持吗?具体该怎么操作呢?谢谢!
回答:可以追讨被拖欠的工资,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是利息和补缴社保都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用人单位未及时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主张拖欠工资的数额,并且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但是如果劳动者以个人原因辞职的,就不应该再支持经济补偿金。
至于你说的利息和补缴社会保险,因为都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范畴,所以都不能得到支持。 如果要申请劳动仲裁,你需要提交证据来证明你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服、证人证言等。对于公司欠付的工资,你需要提供工资表、考勤记录等来佐证。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还应当支付逾期加收的滞纳金。”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存在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