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归谁监管?
谢邀。 我国的金融监管框架是由央行、银保监会(原银监会)、证监会、外汇局4个主要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成的,四大金融监管部门各有分工,对银行、保险和证券行业实施垂直管理。
那么对于信托行业的监管主体是谁呢?按照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执行本法的规则”;根据200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发〔2003〕40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和监管体系的建设。人民银行在现行的宏观经济管理体制下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能”,人总行是信托业监管的主要机关,负责制定信托业的监管制度和规则,并对违反信托业务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设立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自2003年始,人总行作为信托业的监管机关虽然不具备直接的处罚权,但其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而依据2007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规定,存款利率和贷款利息的管制由央行负责;2009年的《金融稳定委员会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中,明确由国务院决定采取包括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取消责任人任职资格在内的行政措施。由此,人行作为金融监督和管理机构统一履行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