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积金能补缴吗?
个人名义无法补缴,公司原因可以协商解决 2016年后,由于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用补缴纳的方式延长缴费年限,如果职工是个人造成的断缴,比如换工作空档期等,则不可以再进行补缴。 但如果是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或者欠缴,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补缴。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7号)的规定,补缴应参保但未参保或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应当依法征缴。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时,除提供相应材料到相关部门审批外,还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举个例子: 老张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在这期间因为公司的原因没有给其缴纳社保;随后在2019年5月开始公司为其补缴了2018年5月到2019年4月的社保。 那么从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公司除了需要补缴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外,还应当缴纳产生滞纳金的金额。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支付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滞纳金的,可以每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限期缴纳(补收),逾期未缴纳(补收)的,处以应缴(补收)数额一倍的罚款。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般不再发放社会保障卡,原用人单位也不存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能。对于此类纠纷,可考虑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人社部门出具意见书,要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