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增加值怎么算?
目前,我国对“增加值”还没有统一的核算制度。 2013年以前,国家统计局对GDP的核算方法采用了生产法。这种计算方法认为,GDP应该是所有常住单位(所有在生产领域中有过经济活动的法人)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产品和劳务价值的总和在扣除中间消耗品价值后的净额。从理论上说,一个地区的GDP应该等于该地区各个行业部门增加值的总和。 但这种方法存在很大的缺陷。因为GDP是按交易原则计算的,而有些交易虽然发生了却并没有计入GDP中:一是居民家庭之间的消费品分配没有计人;二是某些生产活动以家庭为单元进行的,其产品价值没有计入。这些都没有反映在GDP中,显然是不科学的。同时,采用生产法计算GDP也存在很多困难。如企业间原材料、半成品以及成品的库存数据难以得到准确反映等。国际上越来越多地使用支出法来计算GDP。
我国从2013年开始也采用了这种方法。它不再把GDP看作是一个地方或国家生产的东西总和,而是看成是一笔收入——这笔收入是通过销售产品和服务得到的,不管是直接收人还是间接收入。只要发生了交易,不管是否发生现金收付,都应该计入GDP。所以用支出法计算GDP要比生产法简单得多。 采用支出法需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都能准确反映。然而这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条件。目前各国采用的支出法都是基于“一价定律”——在一个开放的市场环境下,同一时间不同地点的交易价格应当相同。但现实中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各国在测算GDP时都不得不进行估算。
对于商业企业而言,其增加值的计算可以采用两种方法:
(1)生产法 即从生产的角度计算增加值。具体又可分为以下两个步骤:
①将企业的全部销售收入减去所有的成本费用后得出企业经营利润(或亏损)。这一过程属于会计中的损益核算。
②企业经营利润(或亏损)加上资本增值(或减值)后除以企业资本总额得出的该指标。其中资本增值(或减值)是企业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的经营收益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后的余额,它反映了企业对投资者利益的分配情况。 ③最后,将上述结果乘以100%,就得到了该企业的增加值。
(2)收入法 先计算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营业收入,然后再计算出相关的营业成本,两者的差额就是企业的增加值。与生产法一样,计算收入法下的增加值也需要先通过会计核算获得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然后,将收入的金额减去支出的金额所得的收益,再乘以100%,就可以得到该企业的增加值了。 无论是生产法还是收入法,最后得到的增加值都是绝对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