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因为什么成立深圳?
当时,为了设立经济特区,中央有关部门在向中央提交的报告中提到:“如不采取特殊的政策和发展策略,就难以充分发挥出特区的特点和作用;如果实行特殊的政策和策略,又很难在短期内收到显著的效果。” 经过慎重考虑和充分讨论,中央最终同意设立经济特区,同时明确指示:必须从我国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出发,充分估计到建立经济特区所涉及的一些特殊问题和由此而产生的复杂情况,采取适当的方针和政策;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努力开创良好的工作局面。
在此基础上,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转了《关于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也就是著名的“广厦文件”,确定了在经济特区开展对外经济交流和技术合作的方针政策,明确了特区实行计划单列,增加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收入,并有权选择产业和项目进行开发的建设权限。 在具体的经济建设上,最初的经济特区是以出口加工区为主要内容。据此,国务院于1980年7月26日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经营管理办法》,批准了由外贸部提出的4个出口加工区和2个国家经济开发区的方案。这6个地方成为后来被称为“中国改革开放窗口”的出口加工区。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设立经济特区,当时还出现过一次小小的“外交风波”。由于西方国家的阻力和质疑,以及历史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与内地的摩擦,为了保障经济特区建设的顺利进行,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中央决定先易后难,以点带面,从解决边境贸易问题入手展开工作。为此,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广东省发展边境贸易的通知》和《边境贸易办法》,允许当地居民用自产物资同邻近国家的人民交换他们所需要的日用品。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于打开国门、扩大开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