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离资产后债务谁承担?
在公司减资、分立、合并等过程中,对于公司原先即已存在的债务,应当由新设立或者存续的公司承担,承担的债务数额或者比例,有公司与债权人订立协议的,从其约定,没有协议的,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在合并、分立、减资之前,原股东将资金移作他用,实际上严重减少公司资本,公司实质上的资产与公司名册或者公司投资档案记载的资产差距过大,如该资产差额部分不足以偿还公司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差额部分与公司债务相当的,股东与公司承担同等数额的债务。
在分立、合并后的公司有能力偿还公司原有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一般应当按照原合同向公司主张权利,不能直接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只有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才享有要求合并或者分立时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到债权人行使权利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将公司和原股东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承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