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怎么处置资产?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处置方案中有关证券公司客户以及证券公司涉及的证券交易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证券信息系统等涉及社会稳定的事项,应当征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对处置方案中有关债权人的事项,应当征得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意。
处置方案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由处置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处置方案可以采取由其他机构托管经营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委托有关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委托有关机构收购债权、转让股权或者承担债务、责令有关证券公司停业整顿、在批准的期限内转让或者拍卖证券公司在境内持有、控制或者承销的证券、在批准的期限内对有关责任人员和持有、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单位的股东权利进行冻结等措施。
托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处置方案实施托管,维护客户和债权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托管期限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托管结束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撤销托管、接管、收购、停业整顿或者关闭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