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账外资产如何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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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含主管部门)所属各类机构、单位长期闲置未用、或出租、或出借、或转让,未纳入政府财务核算,未进行国有资产核算管理的各类土地、房屋、工程物、设备等资产,都属于政府的账外(外账)资产。按照现行政府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政府(含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必须对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进行登记,做到产权明晰、账实相符。鉴于一些地区和主管部门政府性资产底数不清、家底不明的状况,从规范政府性国有资产管理、真实反映政府家底、科学编制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的需要考虑,应对政府性资产进行清查核实。

对政府性账外(外账)资产的清查核实,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财政部、国家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要求,由政府批准(决定),由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门按照规范程序和办法组织实施。一是对政府性账外(外账)资产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主要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二是依据国家清产核资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提出处理意见,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审核批复。三是根据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组织对政府性账外(外账)资产进行财务处理和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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