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员工信息贷款吗?
这个案例其实挺有意思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可能涉及到多个法律关系,故做以下分析: 1、客户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2、A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关系; 3、A公司以客户的名义向小额贷公司借款并签署合同的法律效力; 4、银行发放贷款时是否知晓A公司出借人一事。 如果以上四个问题均有明确的答案,则事情就容易解决了。
关于第一个问题,一般来讲,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主要看以下几个因素:(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A公司和客户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故劳动关系存在。
关于第二个问题,需要考察的是,在签订合同时,A公司在提供格式条款给借款人的时候是否有对银行放款这一笔款项进行明确说明,如果客户确认知晓并认可该条款约定的内容,则视为有效;反之,则对该条款不予采纳。
关于第三个问题,首先应当确认A公司借款给用户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即A公司是否真正拥有充足的资金;其次再判断其和借款客户所签署的文件是否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及实质条件,包括授权委托书、借款协议、借款凭证等等;还应该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资质以及其是否已经实际放贷等。 一个完整的风险防范体系应当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置。对于企业而言,不仅要约束自己的经营行为,做好风险把控,还应重视对潜在风险的预警,尽量将不良风险扼杀在摇篮里。 本案中,如果A公司确实不存在对外融资的需求,那么借款行为就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显然不符合一个完整的风控流程。
第四个问题最为关键,因为此时涉及到了表见代理的问题,即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放贷时是否存在疏漏,致使他人以银行的名义进行借贷。一般情况下,如果银行对客户的借款申请进行了审批,同意授信、发放贷款,并且将贷款转入客户指定的账户内,那么就应认为银行已经履行了放款义务,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