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抵债收益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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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9月,我经手了江苏某地产公司的一笔资产处置业务 。其持有的某商业广场是该公司名下的主要资产,由于债务问题被法院裁定查封、拍卖。因商场处于盈利状态,且受疫情及经济下行影响,市场估值下降,所以进入执行程序后,一直未找到合适的买家。 我司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拟通过诉讼程序,变更我司为申请执行人,以实现破产清算。在准备材料的过程中,发现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中,将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书写错误(少写了400多万)。鉴于此,我们立即向执行人员反映情况,申请补正。

在执行人员告知我,需要被执行人提供书面意见的情况下,我们和执行人员共同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查找。通过在当地实地调查,我们发现,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分别系由两个不同的实际控制人控制。为了尽快解决本案,我们同时向这两个实际控制人了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

最终,经过多方努力,本案得以顺利终结,并且实现了我方的目的——减少企业承担的债务本金近500万元。 本案除了执行到位的款项外,我方还就相关费用主张了23万元的债权,得到了支持。该笔费用的组成包括,律师费15万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2.4万元。

以上合计,我所实现的债权共计726万余元。对于所实现债权中的526万余元,执行依据已经明确由被执行人公司承担,故应缴纳税款526万的20%,即105.2万元;其余部分2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属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财产的变动支出,不属于应税收入,不应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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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自产产品抵偿债务的,在会计核算上,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按照所抵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自产产品的账面价值之差确认营业外收入。根据税法规定,以自产产品用于抵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以自产产品抵偿债务,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的规定,企业应当确认收入的实现;而所抵偿债务的账面价值,则作为资产转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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