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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这个定义比较宽泛,可以理解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机构,很多研究中国公益组织的学者都会将之定义为“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简称NPO。 国外对于此概念的定义也有不同,美国最为典型,其关于NGO的立法之一《国际宗教自由法》中称,NGO为“根据一国法律成立的非政府组织,其目的和宗旨不是宗教的”,可见这一范畴显然比我国广。而瑞士则将其界定为非政府的、非营利的和非政治的组织[1]。
虽然对NGO下定义比较难,但若提出判定标准倒是可以尝试。据此标准,一个组织机构是否属于NGO,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它是非政府的;其次,它须是有组织的进行活动的社团;它的目的是实现某种特定目标或使命。符合上述标准、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即是NGO[2]。 当然,判断一个机构是不是NGO还需要考虑该国的法律体制,并与其所处的阶段相联系。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其第1985号决议中建议各国在发展中国家促进和鼓励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并将这些组织视为“具有潜在重要性的伙伴”[3]。
在我国,除了各类基金会外,据信大部分的社会组织都是NGO。 除了一般性定义之外,有些研究者还提出了一些NGO的概念模型。例如,马戎将之界定为“没有国家财政支持的中介组织”[4];周蓉萍等认为NGO是“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一种行为主体”[5];黄志友等把NGO表述为“介于政府、企业和公民个人之间的第三部门”[6];袁宝堃等提出NGO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它在市场机制与行政体系之间发挥着沟通和桥梁作用,具有半官半民的特点”[7];肖明超等给出的定义是“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社会力量”[8]。
以上定义或者模型均反映出这样一个信息:NGO作为一类社会组织,它与政府或企业相比具有中间性特征。不过,也有学者指出这种中间性并非NGO独有的特性,某些慈善组织和贸易协会也具有中间性的特征,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NGO具有中间性,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