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怎么营改增?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如何计算? 答: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生产经营的,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后,其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原价或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成本;
2、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取得增值税发票又无法确认的其他发票,以及发生的其他支出,如贷款利息、保险费、公证费、担保费等,不允许扣税,亦不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
3、以应税消费品(如白酒)生产为主的生产企业,因销售白酒缴纳的消费税可以予以抵扣,此时进项税的计算基础应为销项税额减去消费税,即:
4、以不动产投资为主的生产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应作为固定资产,确认权属后,进行折旧处理,从其持有的所有资产中分摊。
5、除上述情况以外的一般纳税人,其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率为10%,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对销售额的确定,以及增值税、营业税相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并对“营改增”试点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与原来营业税计税依据有差别的应税服务,在“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中,给予了过渡照顾措施。
由于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都明确了混合销售业务和销售不动产行为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因此在“营改增”试点地区,对于现行销售货物涉及交通运输业等应税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和销售不动产行为的营改增处理,应依据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政策规定予以调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对预收款的处理不一致,财税〔2013〕106号文件对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现代服务业中部分存在特殊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了相应明确,即: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而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