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型企业怎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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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这个问题问得真是时候,昨天刚好参加了一个内部讨论会,谈论的就是关于B2C电商企业归属问题(虽然题主说的是流通型企业),以下观点仅供探讨: 根据现有的监管思路和方向,以及各家交易所对不同交易模式的定义来说,目前应该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说某某交易模式属于什么类别,更多的还是依赖于业务实质的认定。 不过通过分析现有被叫停的交易模式可以发现一些规律:首先被叫停的模式基本都是基于线下实体产生的交易模式,且不涉及商品/服务的实际交付;其次这些模式涉及的多为金融资产,而非商品/服务;最后这些模式都涉及到资金或资产的净额交收。 综合来看,对于线上交易的判定可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基于线下实体产生;

2、是否涉及到金融资产;

3、是否涉及到资金或者资产净额交收。 如果一种交易模式同时满足以上三点,基本可以认定为基于线下实体产生的金融产品,涉及违规交易,应当予以禁止。反之则应视为正常交易,受到保护。 但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的判断标准是基于现状提出的,如果真的要立法明确监管范围的话,还需要深入分析每个细分行业的交易特点,通过层层筛选最后确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交易类型。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线下”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传统线下,也包含线上线下一体化模式的O2O企业,只是这类企业的线上功能通常仅用于展示宣传,实际的交易和服务依然基于线下实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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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公告第三十条规定:“权益性投资企业从事承包工程、设计和咨询等资质劳务服务,具有同等资质的企业可以发包、委托的,应按劳务为企业,不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反之,应按投资型企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具有同等资质的企业系指具有相关国际工程的承包资质,包括该国的承包工程承包资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特许权并非仅指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还包括其他特许权。对于流通型企业向境外企业缴纳的特许权使用费,实质上是由于其使用境外权利人的特许权,在当地开展经营活动所取得收入而支付给权利人的报酬。企业需确认该项支出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取得境外企业确认的性质为“特许权使用费”的证明文件,并做好特许权使用费合理性的相关证据留存备查,才能准确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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