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法人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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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企业,也不是非法人企业。 法人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形式。我国《民法通则》和《公司法》中规定的“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特点是: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

2、法人是比较独立的社会经济实体;

3、法人是能够依法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的经济主体。 但合伙企业不具有上述条件,因为:

(一)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非有限责任;

(二)合伙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

(三)合伙企业的权利能力局限于合伙契约所设定的范围,缺乏真正的独立性。 所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合伙企业都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

关于“法人”与“公民”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中也有明确规定: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公民(自然人)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法人属于特殊的人格权利主体。” 合伙企业与法人的概念在内涵上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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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它属于自然人企业。其原因在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能以自然人的组织体形式存在。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人数没有限制,其组织机构由合伙人自行商定。

合伙企业分为一般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般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外规定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除外。

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一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合伙人承担的债务超过其出资额,在其财产不足清偿时,其出资人就要用自己的其他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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