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可转换债券有吗?
1998年,上海梅林(600073)发行了新中国第一只可转债——“可转债券”,募集资金2.52亿元;到2000年的时候,又发行了“可交换债券”,募集资金4.8亿元。 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的发行人均为上市公司,这是中国债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的开始。 但可惜的是,这两个品种都由于流动性不足而最终折戟,没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直到2010年,随着市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和利率衍生品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交易商协会应时推出了一款新的融资产品——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PPN)。 PPN以发行利率低、融资成本低著称,受到市场热烈追捧,成为了当时最火爆的融资工具之一。
随后,2013年和2014年,央行及外汇局又先后推出了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债券回购业务,为企业通过金融同业部门投资提供了一条新通道。 得益于宽松的政策环境和监管环境的优化,中国企业开始大量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尤其是2014年后,企业债券的发行从审批制改为注册制之后,发行量出现井喷式增长。 根据最新的数据统计,我国债券市场的余额已高达210万亿元,仅次于美联储,是全球第二大债券市场。
然而,尽管我国的债券市场已经初具规模,但在结构和功能上也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企业债券的违约事件频频爆出,信用风险持续聚集。 在此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交易商协会于2019年1月发布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操作规范》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发行规则》,对公募债券的市场基础制度进行了重建,推动了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
据中金公司研究部估算,今后几年,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将每年为投资者带来近万亿元的收入,这些收入将主要来自发行或持有的债券价格上升所带来的资本利得收入。 可以预见,在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大背景下,未来将有更多创新品种问世,中国债券市场也将迎来蓬勃发展的新篇章。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一种混合型证券。可转换债券的简称“可转债”,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兼具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属性。其债券属性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票面金额、票面利率、期限、到期本息的偿还等。通常,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要低于同等条件的不可转换债券。其股票属性表现为可转换债券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按约定转换成本公司的股票,但能否实现转换以及转换多少股份则取决于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
1.转股价格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转股价格是可转换债券实际转换时计价的基础,如果转换股票时支付的价格高于普通股的市价,就会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因此转股价格对于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和发行人都具有重大影响。
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不是随机确定的,也不是完全由发行人确定的。转股价格一般通过一定的公式来确定,通常是在发行前、公布募集说明书时确定初始转股价格,其确定主要应当考虑发行前一段时期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通常以该项价格为基础向下给予一定比例的折价。我国《管理办法》中规定,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格应当以公布募集说明书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上浮一定幅度来确定。
2.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
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是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规定的发行人和持有人双向期权。
(1)回售条款
回售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不因公司股票价格过低而遭受损失,一般是在公司股票价格一段时间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下浮一定幅度时启动,持有人以此转股价为基础将可转换债券卖给发行人。《管理办法》规定的回售条款为:在可转换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5%时,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全部或部分以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回售给公司。
(2)赎回条款
赎回条款的目的是防止可转换债券的期权价值过分增大,使持有人过度行使转股权利,因此赎回条款通常在公司股票价格一段时间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上浮一定幅度时启动。《管理办法》规定的赎回条款中有关赎回价格的规定为:赎回价格在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