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租车拒载怎么处罚?
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出租司机有17种情形可以拒载或中途停车。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是,出租司机有权拒绝运载违章、违法的乘客和物品,也有权拒绝承运超出经营范围或不符合规定的乘客及携带的物品,但应当提醒乘客按规定携带身份证件等物品。
《条例》明确了“七不准”,即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不准乘坐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车辆;不准在车型不符的出租车上乘车;不准在不具备营运资格的车辆上或者驾驶员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的出租车上乘车;不准在未经治安查验或者证件失效的出租车上乘车;不准乘坐车身注明仅供试乘试驾的车辆;不准乘坐无营运资格证书的驾驶员驾驶的上述车辆。
同时,该《条例》还列举了17种司机可以拒载的情形,包括: (一)未取得营运资格证驾驶车辆的; (二)未随身携带相关证照、证件失效的; (三)不属于本单位所承租的车辆; (四)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不明身份且不能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身份的证件的; (五)不能出示有效客票或票证失效的; (六)要求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的; (七)醉酒者或者精神病人等无法正常抉择的人; (八)乘客在司机禁止上下客的区域上下车的; (九)乘客在行车过程中擅自打开车门、跳车等危险行为造成乘客受伤或损失的。
另外,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未取得营运证件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