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如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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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质押,应该会履行相应的程序,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才会实施。但实践中也有不少的上市公司为了办理质押而直接向债权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单独决策即可办理相关手续,甚至也有部分公司未经任何决议程序直接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债权人并办理质押登记(详见案例1)。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呢?

案例1:某上市房企A公告披露其控股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308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给B,用于偿还借款等,并对相关股份办理了质押登记;同日另一则公告显示,因上述股份被质押,导致部分债务未履行还款义务,B公司将上述股权再次出质给C,用于担保上述债权。

问题:A公司本次股权质押是否存在违规情形?

回答:首先,《证券法》并未对股票质押必须经过决议程序做出规定,因此从法律角度看,A公司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但是,如果将该条款与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结合的话,结论可能有所不同。 以深交所为例,其所制定的《股票上市规则》和《股东大会日常监管指引》中均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交易回购和质押,以及发生可能引发股价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时,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此,在本文案例中,由于A公司在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将股份出质的情形已经构成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风险事项,因此显然应当事先经有权机构审议批准,并在作出决定后及时进行披露。 深交所《股东大会日常监管指引》还规定,股东大会通知中应明确列明会议所拟审议的事项,不包括“已授权董事会处理的事项”。同时,对于已授权董事会处理的事项,董事会应在合理期限内迅速办理完成,并及时披露董事会的进展情况和结果。本案中A公司预先授权董事会处理的事项有悖于监管要求。不过,由于该事项属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范畴,且在实际上也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故不能完全认定A公司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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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3月份的时候,上市公司通过公告的形式向外界披露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5.74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85%,累计质押(担保)数量达到3.95亿股的质押比例已经高达68.28% 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和格式书写即可,比如: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债券质押的公告”

“XXXX集团有限公司与 XX证券X有限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的进展公告” 根据沪深交易所交易规则要求,对于融资融券的交易品种中,只有可转换债券可以公告进行预告,其他都不允许公布于网上;但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期之前可以进行信息披露并提前在网上刊登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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