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加法是怎么稀释股份?
因为《贾长裕》的事件,人们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剥离问题给予了极大关注。证监会也为此专门表态,强调股权分置改革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向非股修改例东转让公司财产,也不得通过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改制。
股权分置改革中提出的剥离是指,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为保持上市地位,将一些非核心业务以及资产一次性卖掉,完成一个轻装上阵的过程。因为这次卖出的是一些非核心业务以及资产,这些业务和资产和上市公司本身上市没有关联性,所以被形象的称为“做加法”。
剥离是股份改制中有意思的一种行为,它同合并相反。合并就是两个以上公司通过签订协议,共同组成一个新的公司。而剥离是指一个公司将其资产及负债与其业务相关或无关的另一个或另几个公司分开。
按照剥离的原因不同,剥离可以分成以下几种类型:
1、上市公司为了获得某项主营业务必要的经营资质而进行剥离。如哈高科将其下属的哈尔滨第一发电厂进行剥离。该发电厂由于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政府决定由其独立设置,因而哈高科必须将其从上市公司中剥离,哈高科为此付出了2.79亿元的代价。
2、避免业务交叉,避免同业竞争而进行的剥离。如光明乳业在对其发起人资产予以剥离时,将一家与其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以2400万元的价格卖与第三方,以避免与该企业的业务发生竞争。
3、避免负担过于沉重而进行的剥离。如南京银行对其成立时因股东担保而形成的不良资产进行剥离,使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质量得以改善,进一步实现了上市目标的实现。
4、为减少内部人控制问题而进行的剥离。如一汽轿车对其下属的天津一汽夏利进行剥离。原因是一汽轿车成立于2003年12月,其前身是一汽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一汽夏利”。从1997年底开始,一汽集团通过控股使“一汽夏利”成为自己的子公司,形成了内部人控制。为解决这个问题,一汽集团通过剥离“一汽夏利”使其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同时换股吸收合并了“一汽夏利”。
5、其他原因而进行的剥离。如因为政策限制而暂时无法进行股改,而将公司资产进行剥离,待政策允许后再行合并。如延长石油集团将现有的11家子分公司及20户代理商的资产(评估值为56亿元)和负债(评估值为24亿元)剥离,单独上市。这是国内首家规范上市的非油气资产。
剥离虽然可以使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得到改善和提高,有助于上市公司实现上市的资产组合,但在进行剥离时也要注意一些事情。
1、剥离后上市公司股东情况不可发生变化。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拥有控股地位的公司,其股权不得在不同法律主体之间进行转让。所以公司在进行剥离时不可以变更其股权结构,造成上市公司的股东发生变化。
2、剥离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要保持不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减资(包含剥离),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在没有经过减资程序之前,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可减少。
3、剥离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实施剥离是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在不影响公司主业发展的情况下进行,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