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受理过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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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从上述条款看,法院是否受理存在争议的案件是有条件的,即该案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且原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 在实践中,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基于“法不溯既往”原则,债权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诉权,因此债务人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也不能据此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在民法通则实施之前,没有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当时形成的司法解释规定超过期限当事人申请执行时,法院不予执行,产生的就是执行不能的效果;而在民法通则实施后,诉讼时效制度确立了下来,由此可以区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与消灭诉讼时效期间的区别,所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人可以主张其权利归于消灭,而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在于:

首先,从“法不溯既往”原则来看,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认定为自然之债,也就是说,债务人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规定作为抗辩事由拒绝履行义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就一定需要履行义务,因为法律赋予义务人撤销权、逾期撤销权的除外。

其次,从维护交易安全来说,如果允许已经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自动获得清偿,那么,就会使债务人产生可以随时拒绝履行义务的预期,继而违反了对等原则,损害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最后,从司法经济原则来看,对于已经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如果允许债权人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势必会增加法院的执行难度,从节约司法资源考虑,也应当认定该项诉讼请求缺乏理据,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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