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确认递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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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股份支付都不存在确认递延的问题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2018)第二条规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指企业授予职工或为职工设定期权时,不以现金或非金融资产形式发放任何款项或资产。 可见,如果采用权益结算方式,即不确认相关成本,因为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只有股票或股票溢价。而采用现金结算方式的股份支付,才会涉及到递延确认的账务处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概念区分,是相对新的准则,旧准则下是没有这一分类的。按照旧的准则,企业授予职工股权时,无论是否支付对价,都作为其他资产处理。在旧的准则下,企业授予员工股票期权且不需要员工支付对价的,也不需要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企业授予员工股票期权并且要求员工支付对价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价值计量,借记相关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在实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后,这种情况就得到了纠正。 另外需要注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根据该计划的规定确认相关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成本。但公司不得直接确认为资产价值,不允许进行递延处理。 因为,一方面,股权激励属于企业管理层的薪酬管理决策,由董事会负责审批,不同于一般职工的薪酬;另一方面,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也避免了因递延确认而导致的企业税负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出现。 这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衍生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负债的处理方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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